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梁家铭、唐元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9民终203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9民终2034号
  • 案件名称

    梁家铭、唐元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梁家铭;唐元益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9民终20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家铭,男,汉族,1987年12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元益,男,汉族,1969年12月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全,广东雄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家铭因与被上诉人唐元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20)粤0981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梁家铭于2021年4月15日收到上诉费缴款通知书后,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向其发出交费通知书,不同意梁家铭的缓交申请,并告知其在接到缴款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梁家铭收到交费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梁家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琪奕审 判 员 庞健军审 判 员 赖慧嫦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曾维海书 记 员 朱华倩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9民终20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家铭,男,汉族,1987年12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元益,男,汉族,1969年12月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全,广东雄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家铭因与被上诉人唐元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20)粤0981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梁家铭于2021年4月15日收到上诉费缴款通知书后,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向其发出交费通知书,不同意梁家铭的缓交申请,并告知其在接到缴款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梁家铭收到交费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梁家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琪奕审 判 员 庞健军审 判 员 赖慧嫦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曾维海书 记 员 朱华倩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