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川允丰酒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吕海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2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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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2532号案件名称
上海百川允丰酒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吕海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上海百川允丰酒业有限公司;上海吕海餐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2532号原告:上海百川允丰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宏德,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吕海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郑畅。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百川允丰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吕海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百川允丰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百川允丰酒业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张庆刚书记员 章雪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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