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义斌、孙志勇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02民初2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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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02民初2275号案件名称
林义斌、孙志勇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林义斌;孙志勇;李庆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02民初2275号原告:林义斌,男,195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道坤,牡丹江市东安区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志勇,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林口县。第三人:李庆江,男,汉族,住林口县。原告林义斌与被告孙志勇、第三人李庆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林义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义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聂 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鹏飞书 记 员 孙婉晴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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