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成碧、重庆枫铃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0504财保1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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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4财保1198号案件名称
梁成碧、重庆枫铃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梁成碧;重庆枫铃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4财保1198号申请人:梁成碧,女,汉族,1975年1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重庆枫铃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75号1-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05284737J。法定代表人:刘立洲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8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枫铃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8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毁损、支付、设定抵押等。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睿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妍麟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4财保1198号申请人:梁成碧,女,汉族,1975年1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重庆枫铃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75号1-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05284737J。法定代表人:刘立洲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8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枫铃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8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毁损、支付、设定抵押等。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睿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妍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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