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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雅士林房地产有限公司、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8民初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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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8民初405号
  • 案件名称

    衡阳雅士林房地产有限公司、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衡阳雅士林房地产有限公司;杨某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8民初405号原告:衡阳雅士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祝融路雅士林湘苑02号商铺203室。法定代表人:董灵,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辉,湖南雁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贺东,湖南雁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原告衡阳雅士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衡阳雅士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衡阳雅士林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雅士林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337元,由原告衡阳雅士林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廖治波人民陪审员  李树贵人民陪审员  洪 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付 平书 记 员  赵湘斌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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