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秀与马皓威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2021)鲁1082民初36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082民初3636号案件名称
张淑秀与马皓威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荣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淑秀;马皓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82民初3636号原告:张淑秀,女,汉族,1985年11月25日出生,住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东宁,荣成好运角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马皓威,男,汉族,1996年3月29日出生,住莱阳市。原告张淑秀与被告马皓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张淑秀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秀撤诉。案件受理费1141元,减半收取计5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慈方铭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连丽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