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长有与陶长海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终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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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终814号案件名称
陶长有与陶长海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陶长有;陶长海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3民终814号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对上诉人陶长有与被上诉人陶长海继承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3民终81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京03民终81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页第二段应当予以删除。审 判 长 张印龙审 判 员 江锦莲审 判 员 孙 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文文书 记 员 卢园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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