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晋朝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4民初3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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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民初3744号案件名称
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晋朝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晋朝仓;王明前;晋云燕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4民初3744号原告: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588863551T(1-1)。负责人:南金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兴玲,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龙,该公司员工。被告:晋朝仓,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王明前,女,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晋云燕,女,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被告晋朝仓、王明前、晋云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34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17元,由原告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清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程 静书 记 员 苗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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