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晋朝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4民初374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民初3744号
  • 案件名称

    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晋朝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椒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晋朝仓;王明前;晋云燕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4民初3744号原告: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588863551T(1-1)。负责人:南金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兴玲,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龙,该公司员工。被告:晋朝仓,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王明前,女,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晋云燕,女,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被告晋朝仓、王明前、晋云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34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17元,由原告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清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程 静书 记 员 苗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