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丽丽、刘永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8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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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8093号案件名称
苏丽丽、刘永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苏丽丽;刘永岭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8093号原告:苏丽丽,女,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刘永岭,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王立丛,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原告苏丽丽诉被告刘永岭、王立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苏丽丽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朱 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周欣欣书 记 员 崔新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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