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辛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430执恢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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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恢210号案件名称
刘某某、辛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某某;辛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430执恢210号刘某某、辛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430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辛某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依法受理立案。本案应由被执行人辛某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824元并承担执行费77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件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案件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私下给付了11901元。现申请执行人已经实际收取全部款项,并将执行费77元交回至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辛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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