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1、黄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3民初3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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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3民初3554号案件名称
黄某1、黄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金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黄某1;黄某2;黄某3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3民初3554号原告:黄某1,女,194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被告:黄某2,男,195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成举,贵州贵达(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3,男,195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丹,贵州名城(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受金沙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原告黄某1诉被告黄某2、黄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黔0523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被告黄某2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4日作出(2019)黔05民终528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黄某2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黔民申3915号民事裁定,指令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黔05民再42号民事裁定,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5民终5288号民事判决及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3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2021年9月10日原告黄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黄某1负担100.00元;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黄某1自行到本院退回。审 判 长 胡汝宏人民陪审员 孙 红人民陪审员 刘 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祁 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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