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82执保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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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保221号案件名称
湖南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湖南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482执保221号申请人:湖南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法定代表人:谭某。被申请人:湖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枫林三路。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申请人湖南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未足额冻结,该案作部分保全结案。特此通知。审 判 员 欧小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朱志军书 记 员 阳 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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