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策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春永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86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5866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策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春永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策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春永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866号原告:吉林省策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朴卿华,执行董事。 被告:长春永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毅韬,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策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永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吉林省策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策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5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季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娜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国旭、刘家昶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0302执恢361号 下一篇 慕晓霞、刘长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申3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