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晓霞、刘长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申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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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申312号案件名称
慕晓霞、刘长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慕晓霞;刘长礼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申31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慕晓霞,女,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鞠一方,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长礼,男,195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再审申请人慕晓霞因与被申请人刘长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4民初6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慕晓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丽明审判员 周燕雁审判员 苍 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连亚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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