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旭、刘家昶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0302执恢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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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2执恢361号案件名称
王国旭、刘家昶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国旭;刘家昶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0302执恢361号申请执行人:王国旭,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刘家昶,男,1992年12月3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国旭与被执行人刘家昶身体权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2017)鲁0302民初3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家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国旭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立案案号(2017)鲁0302执611号,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规定,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刘家昶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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