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某、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204执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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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550号案件名称
樊某某、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樊某某;张某某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204执550号樊某某、张某某:樊某某与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204民初817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未按期履行其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樊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某某支付案件款19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185元、案件受理费125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件款19125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执行费18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204执550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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