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樊某某、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204执55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550号
  • 案件名称

    樊某某、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樊某某;张某某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204执550号樊某某、张某某:樊某某与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204民初817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未按期履行其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樊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某某支付案件款19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185元、案件受理费125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件款19125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执行费18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204执550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