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訾艳、天津市昊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异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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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异484号
  • 案件名称

    訾艳、天津市昊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訾艳;天津市昊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异48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訾艳,女,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昊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6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訾艳与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昊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訾艳于2021年7月5日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訾艳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訾艳撤回异议申请系自行处分权利,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执行人訾艳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叶金馥审判员  酒 源审判员  戴舒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静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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