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胡倩、王刚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81执保44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执保444号
  • 案件名称

    胡倩、王刚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黔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胡倩;王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581执保444号胡倩、王**:申请人胡倩诉被申请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21)黔0581民初4894号民事裁定书,已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现将该执保案件办理情况通知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名下的车牌号为贵A×××××凯宴A221WP1AG292小型越野客车(发动机号码为CJT230825)已予保全。本案现已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期满后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