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陈英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1民初2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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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1民初2164号案件名称
王勇、陈英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勇;陈英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1民初2164号原告:王**,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告:陈英俊,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原告王**与被告陈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2021年9月22日,原告王**以与被告陈英俊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对其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诉。案件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王**负担。审 判 员 蔡佳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 盈书 记 员 秦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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