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城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秀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3民初5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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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3民初5438号案件名称
遵义市城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秀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遵义市城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秀贞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3民初5438号原告:遵义市城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蔺家坡还房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66087517H。法定代表人:张俊,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涛,该公司员工。被告:韩秀贞,女,汉族,1948年8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原告遵义市城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秀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遵义市城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城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城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田 园书 记 员 黄颂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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