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向阳、王泱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6执5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1026执516号案件名称
张向阳、王泱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柞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向阳;王泱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1026执516号 申请执行人:王泱泱,女,生于1983年5月3日,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碑林区,公民身份号码:61010XXXX305033220。被执行人:张向阳,男,生于1975年9月9日,汉族,住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509093014申请执行人王泱泱与被执行人张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柞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9日出的(2018)陕1026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向阳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泱泱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向阳偿还借款55800元、借款27800元及利息(按月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张向阳银行无足额存款、无股票、无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张向阳在西安市未央区XX环XX段XX号商品房一套,已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8日依法拍卖,无剩余拍卖款分配。本次执行过程中均未能联系到被执行人张向阳。已将其其进行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穷尽所有执行措施,经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王泱泱,其预留电话无法接通,通过预留地址也未能找到申请执行人,本院以邮寄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王泱泱未能投递成功。终本约谈无法进行。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借款55800元、借款27800元及利息(按月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00元全部未能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小良审 判 员 兰国华人 民 陪 审 员 王承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程 凡书 记 员 宋 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勇、陈英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1民初2164号 下一篇 李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2266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