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红、李培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25执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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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25执748号案件名称
张海红、李培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海红;李培军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25执748号申请执行人:张海红,女,199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被执行人:李培军,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红与被执行人李培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725执7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德军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田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执行员 陈明军书记员 冯庆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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