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长春市双阳区元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程书森、程书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11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2110号
  • 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元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程书森、程书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长春市双阳区元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程书森;程书芹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110号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元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建龙第一城43栋104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秋,职务:经理。        被告:程书森,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程书芹,女,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长春市双阳区元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程书森、程书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元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双阳区元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逯志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博予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