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元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程书森、程书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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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2110号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元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程书森、程书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长春市双阳区元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程书森;程书芹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110号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元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建龙第一城43栋104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秋,职务:经理。 被告:程书森,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程书芹,女,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长春市双阳区元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程书森、程书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元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双阳区元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逯志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博予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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