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李烨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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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571号案件名称
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李烨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李烨伍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571号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瑞光北巷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7386619053。法定代表人:季琳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阳,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李烨伍,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烨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芳人民陪审员 宋庆枫人民陪审员 李 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含旭书 记 员 戴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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