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翠林、胡兆忠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112民初4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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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12民初4208号案件名称
郑翠林、胡兆忠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郑翠林;胡兆忠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12民初4208号 原告:郑翠林,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安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兰,杭州市临安区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兆忠,男,1970年2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临安区,居民。 原告郑翠林与被告胡兆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翠林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加工款74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3.85%的标准从2021年6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代理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做诉前登记,后经诉前调解不成,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于2021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郑翠林委托代理人许建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兆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审理认定,被告胡兆忠因欠原告瓷砖加工款未付,于2021年2月10日亲笔出具借条,言明尚欠原告郑翠林7460元,限于2021年5月30日前付清,逾期不付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欠款利息由欠款人承担。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所欠款项,为此,原告郑翠林诉至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兆忠应支付原告郑翠林加工款款7460元,并按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从2021年6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胡兆忠应支付原告郑翠林代理费2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胡兆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胡兆忠负担。 原告郑翠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胡兆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毕利民 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方慧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执行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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