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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杰、刘桂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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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23执591号
  • 案件名称

    韩杰、刘桂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尉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韩杰;刘桂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591号申请执行人:韩杰,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刘桂娥,女,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本院在执行韩杰与刘桂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8民终4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全龙审判员    吐尔逊·吐尔迪审判员    都格加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庄文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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