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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磊、李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02民初2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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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302民初2168号
  • 案件名称

    曹磊、李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曹磊;李新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02民初2168号原告:曹磊,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被告:李新华,男,1983年出生,现住址不详。原告曹磊与被告李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曹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1500元并支付相关违约金。2、被告支付原告因追索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交通费等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经平等自愿协商,被告于2019年4月16日向原告借款41500元,当日原告通过现金付给被告41500元,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19年6月16日止且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现被告到期未还本金,经多次催要未果。据此,原告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磊无法提供被告李新华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李新华应诉,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鸿寿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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