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荣、贺元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1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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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1207号案件名称
陈荣、贺元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荣;贺元生;曾美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陈荣,男,1980年8月30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雄,新化县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贺元生,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曾美玲,女,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申请执行人陈荣与被执行人曾美玲、贺元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322民初2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荣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7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曾美玲、贺元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7月8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足额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对被执行人曾美玲、贺元生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9月22日将被执行人贺元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荣,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陈荣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陈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0397万元,尚有7.0397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荣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陈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人献审判员 袁仕斌审判员 曾均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红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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