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敖春艳、曾成尚等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124执52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124执522号
  • 案件名称

    敖春艳、曾成尚等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马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
  • 当事人

    敖春艳;曾成尚;郭希泉
  • 案件缘由

    没收财产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124执522号郭希泉、敖春艳、曾成尚:本院执行的郭希泉、敖春艳、曾成尚没收财产一案,经强制执行拍卖涉案物品手机三部,得款489元已全部上缴国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