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湖南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4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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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4690号案件名称
李X、湖南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X;湖南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4690号原告:李X,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被告:湖南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益阳市高新区朝阳办事处梓山湖社区购物大道D栋206室。法定代表人:汤而学。原告李X诉被告湖南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登记立案。原告李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X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颜志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晏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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