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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湖南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4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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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4690号
  • 案件名称

    李X、湖南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X;湖南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4690号原告:李X,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被告:湖南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益阳市高新区朝阳办事处梓山湖社区购物大道D栋206室。法定代表人:汤而学。原告李X诉被告湖南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登记立案。原告李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X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颜志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晏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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