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博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星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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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571号案件名称
成都博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星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成都博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星愿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57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博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候区领事馆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52537643G。法定代表人:刘阳。被执行人:陈星愿,男,1991年10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申请执行人成都博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星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21)川成蜀证执字第495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陈星愿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成都博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博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陈星愿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星愿立即履行(2021)川成蜀证执字第495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陈星愿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1.查明被执行人陈星愿有银行存款2411.66元,本院已冻结,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45000元,申请执行人对冻结款暂不要求扣划。2.查明被执行人陈星愿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三、到被执行人陈星愿户口地泸县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星愿全家外出,户口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对被执行人陈星愿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经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星愿有作为申请执行人和申请保全人的案件。六、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成都博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星愿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调查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查明的财产已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陈星愿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1执15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星愿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成都博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履行(2021)川成蜀证执字第495号执行证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成都博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陈星愿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舒 婉审 判 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贺 剑书 记 员 章小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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