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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翩翩、张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802民初2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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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802民初2661号
  • 案件名称

    吴翩翩、张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湛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吴翩翩;张彪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802民初2661号原告吴翩翩,女,汉族,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被告张彪,男,汉族,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本院受理原告吴翩翩与被告张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经本院批准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翩翩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冰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文嘉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802民初2661号原告吴翩翩,女,汉族,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被告张彪,男,汉族,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本院受理原告吴翩翩与被告张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经本院批准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翩翩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冰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文嘉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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