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明胜与褚明胜江北区江盛烟酒经营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4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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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4385号案件名称
褚明胜与褚明胜江北区江盛烟酒经营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褚明胜;褚明胜江北区江盛烟酒经营部案件缘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4385号 原告:褚明胜,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江北区江盛烟酒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金科.廊桥水岸23号附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60K3208L。经营者:单东起。原告褚明胜与被告江北区江盛烟酒经营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褚明胜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褚明胜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明胜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 韶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马 佳书 记 员 陈 丽 娟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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