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中太、凤城市弟兄山山头堡电站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2民初1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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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民初1353号案件名称
鄂中太、凤城市弟兄山山头堡电站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鄂中太;凤城市弟兄山山头堡电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2民初1353号原告:鄂中太,男,1955年1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凤城市。委托代理人:艾冰,辽宁科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城市弟兄山山头堡电站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弟兄山镇和平村。法定代表人:周永满,系公司负责人。原告鄂中太诉被告凤城市弟兄山山头堡电站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鄂中太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中太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中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鄂中太负担。审 判 长 何 涛人民陪审员 马恩辉人民陪审员 孙 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章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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