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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希芹、李少昌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24民初3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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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24民初3350号
  • 案件名称

    赵希芹、李少昌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赵希芹;李少昌;李富昌;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甸镇河口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24民初3350号原告:赵希芹,女,194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李少昌,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李富昌,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满族,住河南省济源市。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贵(系赵希芹丈夫、李少昌、李富昌父亲),男,1939年12月10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甸镇河口村村民委员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甸镇河口村。法定代表人:郎显琨,系村主任。原告赵希芹、李少昌、李富昌诉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甸镇河口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赵希芹、李少昌、李富昌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希芹、李少昌、李富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希芹、李少昌、李富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免于收取(原告预交的275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高海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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