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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岚皋县坤河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胡四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5执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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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5执116号
  • 案件名称

    陕西省岚皋县坤河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胡四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岚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陕西省岚皋县坤河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胡四川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5执11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岚皋县坤河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民主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5078630053T。被执行人:胡四川,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贡井区。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岚皋县坤河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四川借款合同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25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岚皋县坤河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四川履行2845000.00元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立案受理后,本院通过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本院先后数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发现其名下有建设用地一块(面积为46.5平方米)和一成套住宅(152平方米),经本院到自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查,查明,该两处不动产均有抵押,且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先后查封,本院依法采取轮候查封。本案执行标的28450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00元,剩余284500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院做出的(2020)陕0925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所判处被执行人胡四川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该给付义务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5执11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文玉审 判 员 龚太刚审 判 员 陈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田晓曼书 记 员 王 楠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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