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学银、四川能投兴文电力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528民初1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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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8民初1802号案件名称
何学银、四川能投兴文电力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文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何学银;四川能投兴文电力有限公司;四川拓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28民初1802号原告:何学银,男,195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法定监护人:何强,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轩,四川图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能投兴文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兴文县古宋镇香山西路5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82093990328。法定代表人:康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文,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学锋,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拓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筠连镇民主路二段118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7MA6AB0BM7L。法定代表人:吴小宾。原告何学银与被告四川能投兴文电力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拓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何学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学银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志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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