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香、吴加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2827执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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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2827执927号案件名称
李桂香、吴加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来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桂香;吴加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2827执927号执行申请人李桂香,女,生于1974年12月5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执行人吴加兵,男,生于1974年6月29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桂香与被执行人吴加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加兵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愿意本案暂先中止执行,待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予以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制作的(2021)鄂2827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吴加兵有偿还能力或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李桂香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人民平陪审员黄超人民陪审员 邓春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洪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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