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伟、陈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3执异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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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执异44号案件名称
杨伟、陈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杨伟;陈慧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3执异44号异议人(申执行请人):王富,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杨伟,住吉林省舒兰市。被申请人:陈慧,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富与被执行人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富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王富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追加陈慧为(2018)吉0283民初2964号判决的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法院作出判决时,被执行人杨伟与陈慧是夫妻关系,借款用于生产和生活性消费,现被执行人杨伟经济困难无法承担还款义务。被申请人陈慧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本院查明,王富与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2018)吉0283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杨伟偿还王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2049.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王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案件案号为(2020)吉0283执646号。本案执行过程中,认定被执行人暂不诀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王富申请追加陈慧为本案被执行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追加陈慧为被执行人属于增加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应由审判程序予以确认,执行程序通常不应执结确定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只能依照执行依据予以执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对于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情形以外的,不能追加、变更,否则我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属程序违法。申请人要求追加陈慧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富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任 杰审判员 赵海涛审判员 杨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慧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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