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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壮君、刘若微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181财保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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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1财保113号
  • 案件名称

    马壮君、刘若微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辛集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马壮君;刘若微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1财保113号申请人:马壮君,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住辛集市。委托代理人:刘艳匣,女,1959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妻。被申请人:刘若微,女,1991年11月2日出生,住辛集市。申请人马壮君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冀A×××××客车扣押。申请人以保险公司叁万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冀A×××××客车,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马壮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铁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峻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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