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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王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730民初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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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30民初431号
  • 案件名称

    李杰、王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佛坪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杰;王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730民初431号原告:王伟,男,生于1990年10月13日,汉族,住陕西省佛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 李某某,男,生于1989年9月28日,汉族,住陕西省洋县XX街道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王伟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为朋友关系,2020年9月25日,被告微信称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按被告发给的农行卡给被告转账20000元。被告收款后于当日给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5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延还款,借款至今未还。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单一张,证明内容为原告2020年9月25日向被告尾号8774农行卡转账20000元;证据2.被告李某某2020年9月25日借条一张。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承认借款事实,对原告证据1、证据2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9月25日,原告王伟通过农行向被告李某某转账20000元,同日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该借款于2021年2月25日前归还本息。该借款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借款,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转款义务,被告已收到借款,原被告间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均应按照约定恪守履行。被告借款期限已到期,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给付,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某限本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原告王伟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亮 二○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贾  巧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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