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炳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曼斯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闽0504执1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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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504执1136号案件名称
福建炳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曼斯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泉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福建炳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曼斯特机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闽0504执1136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曼斯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界头路2030号三楼之一。法定代表人:凌开漳,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云,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福建炳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经济开发区朝阳片区。法定代表人:杜高英,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厦门曼斯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炳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的(2019)闽0504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厦门曼斯特机械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福建炳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货款7227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的义务,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对被执行人福建炳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炳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厦门曼斯特机械有限公司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福建炳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福建炳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郑奕镇执行员 翁聪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雅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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