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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诚、刘先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723执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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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723执495号
  • 案件名称

    董诚、刘先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温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董诚;刘先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723执495号申请执行人:董诚,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被执行人:刘先财,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诚与被执行人刘先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董诚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723民初1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克巴依尔审判员    葛尔珈斯迪巴努·胡拉木审判员    王丽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斯尔格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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