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诚、刘先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723执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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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723执495号案件名称
董诚、刘先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董诚;刘先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723执495号申请执行人:董诚,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被执行人:刘先财,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诚与被执行人刘先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董诚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723民初1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克巴依尔审判员 葛尔珈斯迪巴努·胡拉木审判员 王丽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斯尔格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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