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王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3民初1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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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民初1397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王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辰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王华;谢文佳;刘小舟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3民初13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营业场所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辰州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3889169328W。负责人:张成星。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遗海,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510791177。被告:王华,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农民,住湖南省辰溪县。被告:谢文佳,女,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农民,住湖南省辰溪县。被告:刘小舟(曾用名刘小周),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农民,住湖南省辰溪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诉被告王华、谢文佳、刘小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王清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向昱馨书 记 员 许春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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