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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王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3民初1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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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民初139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王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辰溪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王华;谢文佳;刘小舟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3民初13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营业场所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辰州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3889169328W。负责人:张成星。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遗海,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510791177。被告:王华,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农民,住湖南省辰溪县。被告:谢文佳,女,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农民,住湖南省辰溪县。被告:刘小舟(曾用名刘小周),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农民,住湖南省辰溪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诉被告王华、谢文佳、刘小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王清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向昱馨书 记 员 许春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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