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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译羚、王冠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5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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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559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译羚、王冠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译羚;王冠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5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译羚,女,1964年4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王冠,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执行人王译羚与王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在我院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因该协议属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55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冷长青审判员    娄俊伟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菲罗热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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