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译羚、王冠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5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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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5597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译羚、王冠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译羚;王冠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5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译羚,女,1964年4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王冠,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执行人王译羚与王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在我院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因该协议属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55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冷长青审判员 娄俊伟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菲罗热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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