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大海、杨开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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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514号案件名称
孟大海、杨开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孟大海;杨开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514号原告:孟大海,男,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告:杨开宇,男,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原告孟大海诉被告杨开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孟大海经本院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大海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唐 乐代理书记员 谢玲慧 校对人:谢 玲 慧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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