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玉、朱慧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1182民初3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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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2民初3751号案件名称
方玉、朱慧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明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方玉;朱慧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1182民初3751号原告:方玉,女,199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朱慧昌,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毛永娟,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身份证号码3411271973××××××××。原告方玉与被告朱慧昌、毛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慧昌、毛永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清偿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本金7万元,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8日,朱慧昌与毛永娟夫妻俩因共同经营的金三角浴场(后装修改名为昌隆浴场)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整,原告便以现金方式借给被告人4万元整,约定月利率2%,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16年1月12日,朱慧昌又因金三角浴场(后装修改名为昌隆浴场)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万元整,原告又以现金方式借给被告人3万元整,约定月利率2%,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期间,被告朱慧昌与毛永娟仅支付从借款之日到2019年10月8日的利息,尚欠借款(本金)7万元整和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今的利息未付。后原告需要资金,多次向两名被告催要借款,两名被告口头答应还款却一拖再拖,虽然第二次朱慧昌一人出具借条,从原告处借款3万元整,但是此笔3万元借款系朱慧昌与毛永娟夫妻俩用于共同经营的洗浴中心,应当由其夫妻俩共同偿还。被告朱慧昌、毛永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8日,两被告以经营金三角浴场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万元,约定利息2分,原告现金交付。两被告共同出具借条一张。2016年1月12日,两被告以相同理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月息2分,原告现金交付,朱慧昌一人出具借条一张。上述事实,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两张、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两被告应当偿还,并应按原告请求支付利息。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慧昌、毛永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方玉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不得超出原告主张的年利率15.4%),自原告起诉之日2021年8月3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朱慧昌、毛永娟负担。(执行款付至安徽农村商业银行城中支行明光市人民法院账号20×××55;诉讼费付至安徽农村商业银行明光支行明光市人民法院账号20×××41,汇款时备注一审案件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郎守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凌 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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