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光、李幸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93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939号案件名称
安光、李幸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安光;李幸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939号申请执行人:安光,男,1984年3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李幸旺,男,1970年9月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关于安光与李幸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184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2021)冀0184执保14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幸旺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永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孟大海、杨开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514号 下一篇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167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