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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光、李幸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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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939号
  • 案件名称

    安光、李幸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安光;李幸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939号申请执行人:安光,男,1984年3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李幸旺,男,1970年9月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关于安光与李幸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184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2021)冀0184执保14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幸旺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永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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