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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辉、彭立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1077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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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初1077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辉、彭立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刘辉;彭立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初1077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刘辉,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镇头镇江。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天成,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彭立明,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辉与被申请人彭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刘辉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彭立明长沙银行(账号为11×××10)和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为81×××62)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彭立明长沙银行(账号为11×××10)和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为81×××62)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晓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易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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