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振科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1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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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1972号案件名称
邱振科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邱振科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1972号被执行人:邱振科,男,汉族,1962年9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初中文化,原系涡阳县曹市粮站仓库保管员,户籍所在地涡阳县曹市镇镇政府集体户1户,住涡阳县。被执行人邱振科罚金一案,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621刑初58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罚金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未向我院报告财产。2、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5月22日、6月8日、9月15作出(2021)皖1621执1972号之一、之二、之三、之四、之五、之六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实际划拨3406.83元,其名下保险已经扣划。3、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5月22日、6月16日、6月28日、7月22日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4、2021年6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线索。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其高消费名单。6、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2021年8月26日本院作出(2021)皖1621执1972号拘留决定书对邱振科拘留15日,未实施。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621刑初584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 磊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徐文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明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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